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1]14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以项目公司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加强风险防范,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根据《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公司,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的专业子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子公司)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等特定目的而设立的项目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包括飞机(含发动机)、船舶、集装箱、海洋工程结构物、工程机械、车辆等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设备资产。监管委员会。专业子公司设立的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交易,应当遵守专业子公司业务领域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项目公司设立及经营范围
第四条 融资租赁公司和境内专业子公司可以在境内保税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境内区域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专业子公司可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五条 融资租赁公司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境内区域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取得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的批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租赁经营资质。
第六条 融资租赁公司和专业子公司应当按照必要性原则设立项目公司,审慎控制项目公司数量,不得设立没有实际业务背景的项目公司。
第七条 融资租赁公司及专业子公司应当全资设立和控股项目公司,其下属所有项目公司的资本金之和不得超过其自身净资产(合并报表口径)的50%。
第八条 项目公司可以开展融资租赁及与融资租赁相关的进出口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押金,转让和接受融资租赁资产,向金融机构借款,向股东借款,向境外借款,出售租赁物,办理业务、经济咨询等业务,以及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九条 融资租赁公司和专业子公司管理项目公司应当遵守:
(一)并表管理原则。融资租赁公司及专业子公司应建立健全覆盖项目公司的并表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公司的并表管理。
(二)渗透管理原则。融资租赁公司及专业子公司应加强对项目公司的渗透管理,通过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管理要求不低于直接业务的风险管理要求。
第十条 融资租赁公司和专业子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完善的项目公司集中统一管理机制,明确管理牵头部门和其他责任部门的具体职责和分工。
单个项目公司原则上不得设置独立的部门和人员进行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融资租赁公司和专业子公司应当制定科学、规范、系统完整的项目公司管理制度,至少涵盖项目公司的设立、经营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授权管理、外包管理、清算和关闭等内容。项目公司等,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公司及专业子公司应当将以项目公司形式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声誉风险、信息科学和技术风险管理,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类风险。
第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及专业子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年对项目公司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审计报告和整改意见。及时。
融资租赁公司和专业子公司应当在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附注中单独列示项目公司的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每个项目公司对应一份租赁合同或单个承租人;各项目公司实行分账核算,按有关规定编制财务和税务报告。
第十五条融资租赁公司和专业子公司可以转让或者收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公司的股权。
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廉洁的原则。
第十六条项目公司在6个月内无未履行的融资租赁业务合同和未解决事项的,融资租赁公司及专业子公司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关闭。
第十七条 专业子公司可以在境外设立管理型项目公司,以投资、管理其他项目公司或通过发行债券为其他项目公司融资。
专业子公司设立管理项目公司,应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审慎论证,并报董事会批准。原则上,专业子公司最多可设立3个托管项目公司。
专业子公司应加强管理项目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和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总规模,确保资金用于融资租赁资产配置。
第十八条 境内项目公司应当保持一级,不得投资其下设的其他项目公司。专业子公司应按照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保持清晰、简洁、透明的境外项目公司层级结构,境外项目公司原则上不超过两级。
第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专业子公司对境外项目公司日常管理的监督,确保其经营活动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融资租赁公司和专业子公司应当依法建立项目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内部控制机制,对项目公司的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业子公司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和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关监管、税收、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境内专业子公司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项目公司受金融租赁公司和境内专业子公司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的并表监管,境外专业子公司设立的项目公司受所在地银保监局的并表监管。以海外专业子公司的母公司为准。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接受并表监管。
境外项目公司应当在遵守注册地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专业子公司设立管理项目公司,应当至少在设立前30个工作日向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拟设公司的具体职能、注册资本、章程草案、董事成员等。
第二十四条 管理项目公司发行债券时,专业子公司应当至少在发行前10个工作日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可行性及可行性分析、发行方案、发行方案等
第二十五条 被管理项目公司应付债券余额原则上不超过专业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净资本的5倍。银保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对该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六条 融资租赁公司及专业子公司应当将以项目公司形式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纳入中国银保监会监管报表的统计范围,并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填写相关专项报表。银保监会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项目公司发生重大损失、重大风险、诉讼等情况,金融租赁公司和专业子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境外项目公司受注册地、司法等相关部门监管的现场调查、行政处罚、刑事调查等,专业子公司向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及时委托。
第二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立项目公司或开展业务,或未采取有效风险管理措施,导致相关业务发生重大风险和损失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定义相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在会计上可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和实行封闭管理。出区进内销的货物,按货物进口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jj租号金商,并按货物实际情况征税。同出口实行退税的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十一条 专业化子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设立的项目公司,境外项目公司按照本办法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jj租号金商,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和专业子公司应当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将现有项目公司情况及整改方案报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批准并监督实施。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现有项目公司在规范整改完成前不得新增资产业务。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建发〔2010〕第. 2) 同时废止。